國民黨高市議員黃紹庭疑涉嫌浮報助理費,檢調搜索住家等10處,黃在檢調上門前就已離家,目前行蹤成謎。(取自黃紹庭臉書粉專)
2024/09/27 05:30〔記者黃佳琳、葛祐豪/高雄報導〕國民黨籍高市議員黃紹庭疑涉嫌浮報助理費,雄檢昨指揮台南市調處幹員前往黃紹庭的議會研究室、服務處和住家搜索,並帶回十餘人訊問,但黃早在檢調上門前就已離家,目前行蹤成謎。檢方呼籲他儘速出面釐清案情,否則不排除對他發布通緝令。
鄰居目擊黃清晨拿行李出門
檢方籲速出面 不排除通緝
國民黨高雄市黨部表示,全案目前尚在司法調查階段,外界不要過度解讀,靜候司法調查結果,也盼司法勿枉勿縱。
現年五十四歲的黃紹庭,擁有美國南加大電機工程碩士,在美國矽谷有十二年工作經驗,父親為前高雄市議員黃芳仁。
黃紹庭一九九五年取得美國碩士學位後在美工作,二○○六年取得美國籍,隨後返國參選未合併前的高雄市第七屆市議員選舉,當選後卻未放棄美國籍,二○○八年被檢舉具雙重國籍,遭撤銷市議員資格。幾年後,黃紹庭又選上高雄縣市合併後第二、三屆議員,還身兼國民黨中常委。
檢調獲報,黃紹庭擔任議員期間,至少浮報助理費超過八百萬元,雄檢昨指揮台南市調處幹員前往黃紹庭的議會研究室、服務處和住家共十處搜索,帶回黃紹庭的父母親、助理共十七人到案,檢調正漏夜勾稽查扣到的帳冊和電腦資料。
黃紹庭把服務處設在三多路住家一樓,檢調昨天上午七點左右登門搜索,黃紹庭竟在一早六點多就被鄰居目睹拿著行李出門,還以為他要出國,沒想到竟是涉入浮報助理費案落跑。
黃家人稱不知道他去哪裡,加上手機關機,無法掌握其去向,檢方呼籲他儘速出面釐清案情,若再藏匿,不排除對他發布通緝令。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69031
國民黨高雄市議員黃紹庭涉浮報助理費,高雄地院以黃有逃亡、串滅證之虞,昨裁定羈押禁見。(資料照)
2024/10/01 05:30以人頭、低薪高報請領 按月定額匯入妻子名下帳戶
〔記者蘇福男/高雄報導〕國民黨高雄市議員黃紹庭涉浮報助理費,遭高雄地檢署拘提、漏夜複訊,檢方向高雄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高雄地院以黃有逃亡、串滅證之虞,昨下午裁定羈押禁見,禁止通信及受授物件。
檢調九月二十六日早上發動搜索,黃紹庭卻早一步搭機到中國廈門,直到前天下午返國,在小港機場就遭調查局拘提訊問,昨天凌晨檢察官複訊後聲請羈押禁見。
高雄地院羈押禁見理由指出,黃紹庭坦承以未實際擔任助理之人申報公費助理費,及低薪高報請領公費助理費用,按月匯入固定數額至配偶名下金融帳戶,以支付服務處水電費等事實,並坦承涉犯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且有相關事證,足認被告涉犯上開二罪名,犯罪嫌疑重大。
高雄地院指出,黃在廈門知悉遭檢調單位搜索後,雖於九月二十九日返台並配合說明,但依被告有頻繁入出國情形,且自承其配偶及子女長年定居美國,居住房產為其等名下所有,本人也曾取得美國國籍,顯見被告具有逃亡國外之條件。再衡以本件被告所涉之罪,乃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
黃紹庭於訊問時,改坦承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名,然對於部分情節仍有所辯解。此外,被告所述仍多有與共犯及證人所述、卷內客觀書物證不符情形,且在黃父住處查扣疑似串證筆記,有事實足認黃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
高雄地院表示,審酌本案依目前偵查進程,尚待多名公費助理到案說明,且被告指示按月匯入其配偶名下帳戶資金用途也待釐清,因此裁定有羈押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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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高雄市議員黃紹庭涉嫌浮報助理費,徒刑兩年,緩刑五年。(資料照)
2025/07/01 05:30〔記者蘇福男、王榮祥/高雄報導〕國民黨高雄市議員黃紹庭涉嫌浮報助理費,高雄地檢署起訴黃紹庭夫婦及十二名助理,高雄地方法院昨天下午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黃徒刑兩年,緩刑五年,褫奪公權三年;葉姓人頭助理因拒不認罪判刑三年,為全案量刑最重的被告。
對於判決結果,黃紹庭表示,所有費用都用於公帑、絕沒中飽私囊,會跟律師商議後續如何捍衛權益;國民黨高市黨部則強調尊重判決,黨紀部分會交由考紀會研議。
黃紹庭身兼國民黨中常委,被檢方指控長期詐領助理費,檢調去年九月廿六日收網前一刻,黃搭機跑到中國,三天後才回國投案。黃當時自錄影片澄清沒有詐領助理費,被檢方聲押獲准後才坦白,並繳回一四五五萬餘元犯罪所得,高雄地檢起訴黃紹庭夫婦及十二名助理,檢察官認為他已坦然認錯,建請法院從輕量刑;起訴後法官諭令黃一五○萬元交保。
檢方起訴書指出,黃紹庭二○一四年十二月當選高雄市議員,連任三屆,期間用妻子及十二名助理名義,填載不實文件向高雄市議會辦理申報,等議會撥款後,再交代助理提領並交由黃統籌運用或存入指定帳戶,以支應私人或服務處的開銷,犯罪所得高達一四五五萬餘元,惡性重大,且於查緝之初散播不實訊息混淆視聽,但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並配合指證共犯,且主動繳回犯罪所得,建請法院從輕量刑。
高雄地院昨天下午宣判,依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成立三罪),各判處黃紹庭有期徒刑一年十月、褫奪公權三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兩年,並諭知緩刑五年,且應提供二四○小時義務勞務及向公庫支付一五○萬元;另葉姓人頭助理審理時拒不認罪,依法判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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