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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轉貼] 新光 吳東進 命盤 [打印本頁]

作者: 馬龍    時間: 2024-6-12 11:01     標題: 新光 吳東進 命盤

新壽遭搜索、吳東進遭檢調約談 金管會:有掌握

2024/06/11 20:09  

針對新壽前董事長遭到檢調約談,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回應,「本案有掌握,此為檢調案件偵查的程序,不評論個案」。(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新北地檢署今日(11日)指揮調查局,兵分十多路發動搜索,並以被告身分約談前新壽董事長、新光金大股東吳東進等十多人,調查新壽投資的新板傑仕堡案涉及不法;對此,金管會保險局今日表示,「已經有掌握案情狀況,但這是檢調偵辦案件之程序,金管會不評論個案」。

母公司新光金今天傍晚代替新壽公告,配合法務部調查局至子公司新壽進行特定建物標的相關資料搜索調查,強調本次搜索與公司營運無關,對公司財務業務不會造成影響。

據瞭解,檢調這是調查是有關新壽投資的新板傑仕堡案,涉及把資金蓋完出租給自己人、租金卻沒回到新壽,另還有投資工程經費灌水等,以違反保險法等罪,將吳東進等十多名被告約談到案。

由於兩年前,金管會曾以吳東進介入干預新板傑仕堡案,而開鍘停職新光金時任董座許澎三個月,開罰新壽公司300萬元及時任新壽董座潘柏錚減薪3成;為何檢調事隔兩年,又重啟調查本案,是否有新事證?是否事提起金管會移送檢調本案?

對此,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回應,金管會對「本案有掌握,此為檢調案件偵查的程序,不評論個案。」媒體詢問,保險局已經掌握到什麼程度,官員仍強調,「我們不評論」。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4702214


作者: 馬龍    時間: 2024-6-12 11:09

新光金11日下午5時11分也發布重大訊息,表示將配合法務部調查局程序,至子公司新光人壽進行特定建物標的相關資料搜索調查,強調該搜索與公司營運無關
作者: 馬龍    時間: 2024-6-12 11:19

吳東進[編輯]

吳東進
新光金控前董事長
個人資料
性別
出生1945年5月3日79歲)
 日治臺灣臺北州臺北市
國籍 中華民國
配偶許嫺嫺
兒女吳欣盈(長女)
吳欣儒(次女)
吳昕東(長子)
父母吳火獅(父)
吳梁桂蘭(母)
親屬許勝發(岳父)
職業企業家
專業商業
獲獎
  • 旭日中綬章
學歷
經歷

吳東進(1945年5月3日[1]),新竹市人,生於臺北市。為新光集團創辦人吳火獅的長子。企業家,曾任新光金控董事長。

生平[編輯]

畢業於日本早稻田大學商學系,回國後,任職於家族事業,先後工作於新光人壽保險公司、新光建設開發公司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以及大台北瓦斯公司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1986年,吳火獅過世,由吳東進接掌家族事業

吳東進繼承父志,33年前創立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並於1992年出任董事長一職,27年來多次促成新光醫院與日本各大醫院及醫學大學進行學術交流,也多次帶團赴日參訪交流經驗。2017年進一步安排心臟科醫師於小倉醫院長期培訓,與世界心導管權威倉敷醫院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簽訂姐妹醫院協定,推動台日雙方醫療合作及技術提升的貢獻卓著。

家庭[編輯]

妻許嫻嫻,為前中國國民黨中常委太子汽車集團創辦人許勝發次女。生有二女吳欣盈、吳欣儒、一子吳昕東。

長女吳欣盈,2011年與板橋林家林明成長子林知延結婚。2013年7月林知延提起離婚訴訟,2017年5月24日一審林敗訴(不准離),2019年1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判決離婚。

次女吳欣儒,2010年嫁給華南永昌證券副董事長許元禎,許元禎之父為華南永昌證券前董座許博偉。2020年6月接任新光金控總經理。

獨子吳昕東,2014年任新光保全副董事長,2021年與中信金控大股東辜仲諒的表妹顏瑋儀結婚。

榮譽[編輯]

外國勳章獎章[編輯]

https://zh.wikipedia.org/zh-tw/%E5%90%B3%E6%9D%B1%E9%80%B2

作者: 馬龍    時間: 2024-6-13 16:34

新光人壽「新板傑仕堡」涉弊 吳東進1億交保

2024/06/12 08:39  

新光人壽投資的新光新板傑仕堡疑涉及不法,新光金前董座吳東進(中)以被告身分被檢調約談,戴鴨舌、口罩、墨鏡快步進入新北地檢署複訊,凌晨裁定1億元交保。(記者田裕華攝)

首次上稿 07:59
更新時間 08:39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新光人壽旗下的「新板傑仕堡全齡生活園區」2022年因出租交易有多項缺失被金管會裁罰,檢調追查發現,新壽高層涉把園區A棟及B棟房租給月子中心及健身房使用,裝潢工程費卻由新壽承擔,造成新壽1億4000多萬元損失,並將園區B棟樂齡宅房,無償提供關係企業使用,致新壽短收租金近400萬元,另涉浮報樂齡宅早餐費,種種行為造成新壽損失超過1億5000萬元,新北地檢署昨(11)日指揮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兵分18路發動搜索,約談新壽前董事長吳東進等19人,今日凌晨訊後依違反保險法特別背信罪嫌,諭令吳東進1億元交保。

新光人壽前董事長吳東進因新板傑仕堡案被約談,檢方訊後諭令他1億元交保,吳東進交保後戴上口罩,在法警室內駐足。(記者王定傳攝)

檢方諭令吳東進交保後,其親友以匯款方式,將1億元巨款匯入國庫台灣銀行帳戶,替吳東進辦理交保;吳東進約在上午10時許,步出從新北檢法警室候訊室,原本沒戴口罩的他,見大批媒體守候,隨即轉身戴上口罩,並一度在法警室內駐足不出,但他猶豫一陣子後立刻箭步離開,但仍被大批媒體包圍,全程不發一語。

同案被約談的被告還包含:新光人壽前總經理蔡雄繼、新光人壽不動產管理部副總盧麒堯、新光人壽副總經理張良梓、傑仕堡商旅負責人呂炳賢、時任新光人壽副總經理林偉傑;檢方訊後諭令蔡雄繼及盧麒堯各200萬元交保,張良梓、呂炳賢、林偉傑各100萬元交保。

新光人壽旗下「新板傑仕堡全齡生活園區」爆發弊案。(圖擷取自Google)

新壽2016年間搶下新北市板橋區中油油庫口地上權後,規劃成立「新板傑仕堡全齡生活圈」,該園區共A、B、C三棟,包括醫療診所大樓、新型態出租住宅及旅館大樓三大區塊,A棟有產後護理之家等、B棟為出租式樂齡宅、健身俱樂部、C棟是旅館大樓,園區涵蓋各年齡層的食衣住行育樂醫等7大需求。

檢調偵辦新光人壽新板傑仕堡弊案,新光人壽前總經理蔡雄繼(中)凌晨裁定200萬元交保。(記者田裕華攝)

不過,2022年間,金管會以新壽公司辦理資金運用、不動產投資管理及其他業務作業有違反保險法情事,裁罰新壽300萬元,具體情事如:當時已被停止董事長職務的吳東進,仍指示相關部門召開業務推動及不動產開發等會議,或「承租戶裝修費用由新壽負擔」、「把未出租空置房間以未收費方式出借供利害關係人使用」等。

檢調偵辦新光人壽新板傑仕堡弊案,新光人壽不動產管理部副總經理盧麒堯(中)凌晨裁定200萬元交保。(記者田裕華攝)

檢調追查發現,新壽高層疑認為「資源共享」及便宜行事,把A棟部分房屋出租給吳東進實質掌控的新禧悅公司,作為月子中心使用,或將B棟房租給健身房「傑仕堡健身公司」使用,再以追加裝修工程款方式讓新壽承擔裝修工程費,而非承租戶承擔,造成新壽損失1億4000多萬元;此外,新壽高層還涉嫌把園區B棟樂齡宅房,無償提供給元富證券、新光銀行、新光醫院、新光和誼光保全等關係企業使用,用來免費招待客戶,致新壽短收租金近400萬元,另涉嫌浮報樂齡宅早餐費,種種行為導致新壽受損超過1億5000多萬元。


新北檢派駐金管會檢察官李秉錡昨指揮台北市調查處兵分18路搜索新壽公司、吳東進陽明山豪宅等處,查扣手機、帳冊等證物,約談吳東進等17名被告及2名證人,全案朝可處7年以上徒刑的特別背信罪嫌偵辦。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4702404


作者: 馬龍    時間: 2025-1-22 16:52

新板傑仕堡案》吳東進「假公濟私」 被起訴求刑5年

2025/01/22 05:30  

新北地檢署依違反證券交易法、保險法將新光人壽前董事長吳東進起訴,具體求刑五年。(資料照)新北地檢署依違反證券交易法、保險法將新光人壽前董事長吳東進起訴,具體求刑五年。(資料照)

致新光人壽損失近億元

〔記者王定傳、徐聖倫/新北報導〕新光人壽前董事長吳東進等高層,被控在辦理旗下「新板傑仕堡全齡生活園區」出租等事宜時,涉將園區房屋出租給吳東進妻小持股達九成的健身公司,裝潢工程等費用卻由新光人壽承擔,不法獲利近億元;新北地檢署偵結認定吳混淆自身健身公司與新壽利益、假公濟私,依違反證券交易法、保險法將吳東進起訴,具體求刑五年。

檢方調查,新光人壽以十二億餘元買下新北市板橋油庫口土地,興建傑仕堡大樓A、B、C共三棟,其中B棟規劃為「樂齡宅」,二樓出租,作為對外營業的健身房,由吳東進以友人為人頭、實則妻女持股九成的傑仕堡健身公司承租,健身房命名為「JX健身俱樂部」。

據知,健身房成立後,不單B棟二樓JX健身俱樂部的使用空間,免費擴張到B棟一樓有氧教室及B棟三樓游泳池,吳東進還假公濟私,用新光人壽資金為傑仕堡健身公司支出高額裝潢及設備費用,甚至刻意在董事會隱瞞此事,不法讓利致新壽損失九九四七萬餘元。

檢、警、調去年發動搜索,帶回吳東進、新光人壽不動產管理部副總經理盧騏堯、林偉傑及資深協理張良梓進行偵訊。吳東進偵訊時稱「沒人叫我迴避,這是大家的疏失」,企圖將過錯推給新壽其他下屬。

盧騏堯等人偵訊時多指證,就是吳東進規劃主導,也有人表示知道這起交易案中可能有不妥之處,但礙於吳東進堅持要「趕快執行」,沒有辦法抗拒長官要求,才未特別檢查租約。

新北地檢署上週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七一條第一項第二款非常規交易罪、第一七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特別背信罪,保險法第一六八條之二第一項前段特別背信罪,起訴吳東進並具體求刑五年,其餘人則量處適當之刑。

https://ec.ltn.com.tw/article/paper/1688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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